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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因邻居可视门铃侵犯隐私对簿公堂,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5-07-14 19:01 北单头条资讯 作者:北单实体店微信:200833335
家住北京的孙女士和她的邻居长期有矛盾,最后还因为邻居家安装可视门铃,双方对簿公堂...

北京居民孙女士与其邻里之间由来已久的争执,最终因对方安装了监控门铃而升级至法律诉讼,以下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的报道。

因邻居装可视门铃 将对方告上法庭

参与诉讼的两位女性正是本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她们均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同一住宅小区、同一建筑物的同一楼层。两家住户共享同一楼道,彼此相邻,是正对门的邻居关系。

去年,孙女士察觉到,其邻居家的门上安装了一种具备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她觉得,这种配备摄像头的设备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诉讼代理人由原告指定:此设备能够捕捉我的身份信息、到家和出门的时间、访客名单以及与我一同外出的人员。一旦家门开启,我的私密空间便可能被持续监控记录。我坚信,这构成了对我隐私权的直接侵犯。

孙女士将邻居于女士及其女儿告上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她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然而,被告于女士一家对于原告的这些要求并未表示赞同。

被告对原告于女士的女儿表示:走廊系公共空间,非隐私权所涵盖,其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我方搜集、传播或上传至网络的行为;同时,我方亦未滥用其个人信息,更未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被告于女士称,原告所居之处恰在相邻,其举止显得异常。为了自我保护及收集证据,她决定安装了可视门铃。自从门铃安装以来,它已捕捉到了原告一些激烈的行为画面。

被告于女士表示,原告不止一次地用鞋子敲击她的门铃,并且对她发表了若干威胁性的言论,这给她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孙女士提到,被告于女士播放的这些视频内容,恰好证实了她之前在法庭上的陈述,显示被告家的摄像头正对准了她家的门口,所捕捉的画面和声音都异常清晰。此外,这些视频还具备下载、保存及上传的功能。

原告孙女士表示,她声称我损坏了他们家的门禁系统,对此我确实予以了承认。在第二个监控录像中,我确实用鞋子对其进行了打击。自那以后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每次返回我家,那个设备都会自动启动并拍照记录,当时我的情绪确实已经失控。

孙女士作为原告指出,被告家中所设的可视门铃能够如此细致地捕捉其形象、动作与声音,这种行为已侵犯其个人隐私,并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因邻居新安两个摄像头

在法庭之上,被告于女士阐述了她安装可视门铃的动机,原因在于,她与对门的两户人家在很久以前便出现了争执。

开庭前夕,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关于调整诉讼要求的申请文件。这主要是因为在原告首次提起诉讼且法院已受理案件后,被告方增设了两部新的监控设备,一部用于监控走廊,另一部则面向窗外。鉴于此,原告的诉讼要求已从仅要求拆除可视门铃,转变为同时要求拆除可视门铃以及新增的这两部摄像头。

被告为何要设置这些监控设备?事实上,被告的于女士自2005年起便购置了这套住宅,却一直闲置,直至2021年初完成装修后才正式入住。入住后不久,被告家与对门原告家便因楼下花坛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争执。原告已在彼处居住了十数年之久。

当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售楼人员曾告知我楼下设有庭院。当我到现场询问物业关于花坛归属问题时,他们告诉我“左边属于您,右边则是她的。”而第三、第四、第五个花坛,是她所种植的。

被告于女士坦言,鉴于对方已在三处田地耕种,她计划在剩余的几块土地上种植花卉,并且她已就此事与原告孙女士的配偶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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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女士表示,起初我们的交流十分顺畅。然而,我爱人挖掘土地时,意外地发现于女士已在其中种植了球根。他当时并未察觉,因球根尚未发芽便将其挖出,并转而种植到了她处。于女士当时情绪激动,要求我赔偿,自此双方结下了梁子。

被告于女士表示,自从与邻居发生那段不愉快之后,她所种植的花坛中的花卉便接连枯萎。

被告于女士表示:我之所以察觉到她使用了除草剂,是因为花坛中遍布着白色的颗粒状物质,经过网络查询得知,这种除草剂会导致植物无法存活。

对于被告于女士说的,原告并不认可。

原告孙女士表示:有些花坛是我亲手种植了花卉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一侧界定为我们的,另一侧则归你们。提及我为你们家的花做了什么,这根本无从说起。对于别人未曾做过的事情,仅凭个人想象就安装摄像头,这样的理由实在牵强。

花坛事件发生不久,被告于女士便察觉到自己家门口的地面上覆盖了大量的灰尘,这一发现促使她在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

被告女士的女儿表示,在启用可视门铃的监控功能之后,她们观察到对门邻居的某些异常举动,这些举动让她和母亲都感到十分忧虑。

孙女士对在公共楼道乃至对方住所门口倾倒垃圾的行为提出质疑,并指出她家也曾遭遇过类似的垃圾被倒回的情况。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你一言我一语,激烈地争辩着。

原告方主张,被告所置的这三台监控设备清晰捕捉了原告的移动轨迹以及访客信息,对其隐私权益构成了侵犯,故而坚决要求被告移除这些监控设备,并索要1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坚持,他所安装的可视门铃和家用摄像头均为市面上销售的合法商品,同时他安装这些设备是出于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并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益。

法官实地查看 明晰摄像头拍摄范围

被告所设置的监控设备是否触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益?在维护个人安全与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应当如何划定分界线?法官亲自前往原被告的住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被告家中若干监控设备的拍摄区域有了清晰的认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可视门铃与摄像头是否应当被移除,需考虑到自然人所拥有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通过探查、干扰、泄露或公开等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磊指出,被告所安装的可视门铃系统正对原告住所之门,其摄像头亦对准了双方共同必经的楼道。在这种布局下,原告的出入时间、访客情况,以及开门时家中内部景象,均可能被摄像及可视门铃系统记录下来。因此,这对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犯。

法院判定,被告所置的可视门铃和摄像头监控系统侵犯了他人权益,尽管被告辩解称其安装这些设备系为了自卫和收集证据,然而这一说法并不能作为其侵犯他人权利的正当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磊表示:被告声称其安装监视设备和可视摄像头是为了维护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安全,然而,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却对原告的隐私权益造成了侵犯。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决,要求被告于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移除可视门铃及两个摄像头,同时否决了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目前,这一裁决已经生效并得到执行。

门铃已被拆解,然而,如何解决相邻两户之间的纠纷呢?法官针对原告方之前采取的激进举动,进行了相应的指导和告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磊表示,针对原告的举动,我们已给予负面评价,并期望各方能够以理智和自制力来处理问题,最理想的方式是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手段达成共识,尽量避免采取极端行动。

法官提醒,在安装具备录音和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于住宅门扉之前,宜先征询周边居民的看法;若双方协商未能形成共识,可寻求物业管理方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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