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期间移动互联网成非法赌球新阵地,重构罪名亟待解决
世界杯赛事期间,赌球违法犯罪现象频发,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两者的结合似乎是一种必然趋势。在刑事法律层面,迫切需要针对网络赌球的特点,重新构建赌博相关的罪名体系。
3000元,哥伦比亚夺冠;5000元,乌拉圭获胜……在巴西世界杯开赛仅3日之后,一个非法赌球网站的“小庄家”其银行卡上的赌金已逼近2000万元。四年一度的世界杯不仅是体育界的盛事,也变成了某些人非法赌球的狂欢。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本届世界杯期间,移动互联网成为了非法赌球的新兴“战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社交网络和第三方支付工具,通过赌球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这一行为令人瞠目结舌。(新华网,2014年6月20日)
网络技术不仅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却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赌球”这一新型的赌博方式。这种网络赌球相较于传统的赌博手段,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隐蔽性,因此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每当世界杯赛事临近,那些企图通过非法赌球获取暴利的违法分子便频繁出现。世界杯赛事期间,赌球违法行为频发,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两者结合几乎是必然的趋势,这似乎也合乎常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广泛使用,使得非法赌球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同时隐蔽性也大大增强,尤其是对青少年参与网络赌球所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随着移动互联网思维的盛行,被比作“豪赌盛宴”的语境中,侦查机构理应紧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步伐,以免因不采取行动或反应迟缓而纵容赌球行为。
我国刑法对赌博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打击赌博犯罪的坚定立场。但面对新兴的网络赌博犯罪,现行刑事法律在应对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网络赌球活动通常依托于虚拟的互联网赌博平台展开,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络服务器所在以及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所在地,这些地点往往分布在不同地区,甚至跨越多个国家,因此涉案地域十分广泛。由于刑事管辖权的不明确和混乱,这类案件往往难以迅速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网络赌球参与者多以虚构身份隐蔽于网络,他们通过电子货币及在线支付手段转移赌资,这使得打击赌博活动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赌球是一种依托高科技手段的新型违法行为。面对这种犯罪形式,传统的赌博罪行和开设赌场罪行已无法满足打击需求。鉴于此,刑事法律亟需对网络赌球的特点进行考虑,重新构建相关罪名。一方面,对于那些偶尔参与网络赌球的人,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若某人频繁参与网络赌球活动,但尚未将赌博作为职业,那么依据刑法,尚不能对其赌博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个人认为,有必要设立网络赌球罪名,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以有效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此外,针对赌球网站的代理人员,若他们继续招募下级代理并接受赌注,则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若缺乏对下级代理的持续拓展,仅限于接受赌客投注,便无法依据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进行处罚。针对代理人员这种组织赌博的方式,应考虑将其行为归类为网络赌球罪;至于那些协助、引荐赌球的人员,以及为网络赌球提供帮助、组织服务的人员,均应被视为网络赌球犯罪的同谋。社交软件的开发者需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网络上的赌球信息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他们应构建完善的举报系统,将网站自我检查与网友举报、监管部门的巡查有效结合,确保能迅速清除赌球内容。同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实施有效的管理,阻断网络赌球的资金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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