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解析: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及申请地点说明

北单实体店微信:200833335 2025-07-28 19:1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章明确指出,申请者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必须遵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同时,申请者需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此外,申请者还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九条明确指出,市级和县级政府负责住房保障的部门需与相关机构协作,共同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市民若欲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向全市任何区域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而对于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则主要应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域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同时,若申请人有本市户籍,亦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需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规定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居住情况等相关文件,同时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并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对于可以通过信息化途径获取的资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从其他机构获取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无需再次提供。对于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区域住房保障主管机关应当发放相应的登记凭证。该部门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街道(乡镇)等地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并委托这些机构负责日常的申请接收和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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